| 垫江县使用和管理重庆市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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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10-06 09:43 文章来源:垫江县外经委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庆市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垫江外经贸发展,根据重庆市外经贸委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在区县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外经贸发[2008]262号)精神及我县外经贸发展实际,特制定《垫江县使用和管理重庆市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是指重庆市为加快我市各类开放型经济示范区(县)的开放型经济发展而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管理要求
(一)市外经贸委、市财政局为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的主管部门,指导区县外经贸促进资金使用和管理。
(二)县外贸委和县财政局为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的具体实施部门,共同对资金的具体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
1、县外贸委负责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的项目管理,会同县财政局对项目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2、县财政局负责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的监督管理及拨付,会同县外贸委对项目的审定及实施进行跟踪管理。
第五条 资金使用方向
(一)企业项目
1、支持企业为开拓国际市场而进行的国际市场参展、考察,国(境)外广告宣传、商标注册及产品国际认证等营销活动。
2、支持企业为扩大出口规模而进行的出口产品技改研发。
3、支持农产品出口生产加工企业为提高农产品国际竞争力而采用国际标准,抓好产地环境质量安全标准及生产操作规范的实施,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
4、支持企业开展国(境)外劳务输、工程承包。
5、鼓励企业进口先进技术、产品。
(二)公共项目
1、支持国(境)外招商引资的可行性研究、包装和推介等前期工作。
2、支持外经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电子商务发展,外经贸人才培训及国际间外经贸领域学术、人员的交流与合作。
第六条 项目申请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拥有进出口经营权;
(二)近两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三)申报本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当年未享受过中央和地方其它资金资助。
第七条 项目资金补贴比例及金额
(一)支持企业国际市场参展、考察,国(境)外广告宣传、商标注册及产品国际认证等项目的补贴比例为70%,最高金额为8万元。
(二)支持企业出口产品技改研发项目的补贴比例为70%,最高金额为8万元。
(三)支持农产品出口生产加工企业采用国际标准、抓好产地环境质量安全标准及生产操作规范的实施、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等项目的补贴比例为70%,最高金额为15万元。
(四)支持企业开展国(境)外劳务输、工程承包等项目的补贴比例为70%,最高金额为8万元。
(五)鼓励企业进口先进技术、产品项目的补贴比例为70%,最高金额为10万元。
(六)支持国(境)外招商引资的可行性研究、包装和推介等前期工作项目的补贴比例为80%,最高金额为8万元。
(七)支持外经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电子商务发展,外经贸人才培训及国际间外经贸领域学术、人员的交流与合作等项目的补贴比例为80%,最高金额为8万元。
第八条 申请程序及提交材料
(一)申请程序
1、对符合本实施细则申请条件的企业及单位,可按照实施细则所支持的内容,向县外贸委提出资金项目申请,同时抄报县财政局。
2、县外贸委将会同县财政局共同对申请项目进行审定,确定具体支持项目。
3、县外贸委和县财政局再将项目资金实施情况报市外经贸委、市财政局审定备案。
(二)提交材料
1、项目申请报告;
2、项目申请表。
(以上材料均一式两份)
第九条 资金拨付及提交材料
(一)此专项资金采取事后拨付原则,即在项目实施完毕后,项目实施单位向县外贸委、县财政局提出项目资金拨付申请。
(二)申请拨付项目资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
2、项目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费用支出情况,取得的主要成绩及存在的问题等);
3、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均一式两份)
(三)县外贸委和县财政局对项目资金的实施使用进行审定、检查,根据当年项目实施情况,联合向市财政局申请项目资金预算。
(四)县财政局根据实施细则,将项目资金兑现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条 监督、检查与处罚
(一)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改变其用途,县外贸委、县财政局将对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二)凡有下列行为,均属违反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行为,将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违反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使用原则,擅自改变使用范围的;
2、骗取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的;
3、同一项目重复申请的;
4、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的;
5、违反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其它行为。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外贸委会同县财政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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