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垫江县贸易委员会办理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许可服务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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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12-03 11:45 文章来源:垫江县贸易委员会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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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县贸易委员会办理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许可服务指南 |
| 服务项目 |
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许可 |
| 设定依据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38号令)第5条 |
| 审批机关 |
垫江县人民政府 |
| 承办单位 |
垫江县贸易委员会 |
| 申报材料 |
(一)新建定点屠宰厂(场)提交资料:1、书面申请;2、可行性分析报告;3、选址意向说明(贸易委会同农牧、环保、卫生、规划、国土等进行选址审查,符合条件的,报县政府进行定点资格审批并报市商委备案)。 (二)新建定点屠宰厂(场)验收提交资料:1、县政府定点批文;2、建设工程验收文件;3、建设项目消防审核意见;4、建设项目卫生审查意见;5、建设项目环保审核意见;6、工艺流程图;7、设备安装单位资质;8、管理制度;9、屠宰技术工人及肉品品质检验员从业资格证书。(取得定点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其屠宰场地、设施建设竣工后,县政府组织贸易委、农牧、环保、卫生等部门进行专业验收,符合条件的,颁发定点屠宰厂(场)标志牌)。 |
(三)改、扩建及迁建定点屠宰厂(场)提交资料:1、书面申请;2、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改、扩建及迁建定点屠宰厂(场)验收提交资料:除第二条所列2-9项资料外,另提交同意改扩建批文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动物防疫合格证。 |
| (五)变更许可事项提交材料:1、变更申请表;2、相关证明材料。属企业法人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法人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属法定代表人、经营地址名称、企业性质变更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
| 工作程序 |
受理—审查—审核—审批—发证 |
| 办结时限 |
15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收费依据 |
无 |
| 办理结果 |
1、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定点屠宰标志证书、定点屠宰标志牌和品质检验印章; 2、对不符合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