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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榨菜藠头加工用盐管理的通知
2006-01-20 10:30  文章来源: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榨菜藠头加工用盐管理的通知

              垫江府办发[2006]5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食品加工用盐市场秩序,扶持我县的榨菜、藠头等农产品加工业做大做强,现就加强我县榨菜、藠头加工用盐管理的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加强榨菜、藠头加工用盐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前段时间,我县邻近区县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种种手段,以榨菜、藠头加工用盐为名,通过正规渠道购进非碘盐,再通过非法手段流入居民食用盐市场,利用巨大的价差牟取暴利,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造成较大的危害和影响。对此,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榨菜、藠头加工用盐的监管,坚决杜绝加工用盐流入居民食用盐市场。从今年起,县盐业公司要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逐步减少对榨菜、藠头等食品加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供应非碘盐,推行碘盐制作食品,从源头上杜绝非碘盐流入食用盐市场,提高全县居民食用碘盐率,积极推动消除碘缺乏病防治工作,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切实规范食品加工用盐市场秩序

  对出口型榨菜、藠头食品加工企业用盐,其进口国有食品不含碘等特殊要求的,生产企业凭出口合同、订单、不需含碘证明、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向所在地乡镇政府提出非碘盐采购申请,乡镇政府根据企业申请量、收购量、加工量和诚信情况审核用盐量后报县经委审批,县盐业公司按实际用盐量分批分梯次供应。为加强非碘盐管理,由用盐企业聘请经县盐务分局认可的人员实行专人专管,建立购进和使用台帐,现场监督使用,防止非碘盐流入食用盐市场。一经查出非碘盐流入食用盐市场,县盐业公司必须停止供应非碘盐,县盐务分局按相关法律法规查处。食品加工所用碘盐的监管,由县盐务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落实专管人员,实行专人专管,现场监督使用。加工企业必须建立碘盐购进和使用台帐,确保专盐专用。加工企业使用专用碘盐数量,由所在地乡镇政府召集经发办、工商、卫生等部门,根据企业申请量、收购量、加工量和诚信情况审核用盐量后,集中上报县经委审批,县盐业公司按实际用盐量分批分梯次供应。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要广泛宣传盐业管理的政策规定,使广大食品生产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及早知晓,作好种植、加工准备,顺应市场调整种植和产品结构,尽量避免因供应非碘盐对农业生产和食品生产带来负面影响。

  三、努力加大盐业市场监管力度

  卫生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县盐业公司所供碘盐和全县各乡镇居民食用盐的监测,特别要高度关注榨菜主产乡镇居民食用盐和出口型榨菜、藠头等食品加工企业周边居民食用盐的监测,一旦发现食用非碘盐的情况,及时通报盐务、工商、质监、经委等相关部门和相关乡镇政府采取措施,整治规范。工商、盐务部门要加大盐业市场巡查力度,严查未经县经委审批的供盐,严查非碘盐来源,严厉打击私盐交易,防止非专营渠道的各种盐产品冲击市场。工商、盐务部门要对有关举报人进行奖励,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加工企业用盐情况的监督,由工商部门牵头,召集盐务、质监、经委、卫生、相关乡镇政府集中进行。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办危害群众身心健康的非法经营盐产品案件,严禁以罚代法,确保盐业市场正常秩序。

  四、积极推动食品工业做大做强

  县贸易委、经委、工商局、质监局等部门和各乡镇政府要大力支持食品生产企业发展原料基地,引导多个业主集中进行榨菜、藠头粗加工,建设年加工藠头500吨以上、榨菜1000吨以上的规模化生产加工点,以降低生产成本,方便集中监管。要协助企业申报自营出口经营权,努力开拓国际市场,推动全县食品工业做大做强。

                       二〇〇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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