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垫江府办发[2005]80号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老旧汽车报废更新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
近年来,随着各类车辆的与日俱增,全县老旧汽车问题日益突出,主要表现在:老旧汽车应报废而未报废量大;一些应报废车辆未按规定统一报废;老旧汽车违规交易、违规行驶现象突出,严重影响交通安全。有鉴于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07号令)、《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对机动车交易、维修及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的公告》(公通字[2005]21号)、《重庆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管理暂行办法》(渝商委发[2003]139号)、《重庆市报废车辆监督解体规定》(渝公交管[2003]373号)和《重庆市交通征费稽查局车辆养路费户籍注销管理规定》(渝交征稽[2004]7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老旧汽车报废更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老旧汽车报废更新工作,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对于促进汽车工业和交通运输业的发展,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减少交通事故,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深化对此项工作的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加强宣传,关心、理解、支持和配合搞好此项工作,无条件按《汽车报废标准》和报废回收程序进行老旧汽车报废更新。
为了切实加强对我县老旧汽车报废更新管理工作的领导,县政府决定调整县老旧汽车报废更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县政府分管交通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县贸易委、交通局、工商局、财政局、公安交警大队、交通执法大队、运管所、稽征所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贸易委),由县贸易委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县贸易委商贸科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同时,公安、工商、交通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搞好老旧汽车报废更新管理工作。
二、严格条件,规范程序
(一)汽车报废条件:按照国家经贸委等六部委局发布的《汽车报废标准》,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汽车应当报废:
1、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驶30万公里,重、中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累计行驶40万公里,特大、大、中、轻、微型客车(含越野车)、轿车累计行驶50万公里,其他车辆累计行驶45万公里的;
2、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及各类出租汽车使用8年,其它车辆使用10年的;
3、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
4、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
5、汽车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15%的;
6、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7、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
根据《报废汽车管理办法》的规定,报废汽车包括摩托车、农用运输车。
(二)汽车报废程序。凡车籍在垫江县境内的所有应报废车辆,由车属单位或个人向公安交警部门申报并办理报废技术鉴定手续,再向县内取得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交车,领取重庆市老旧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印制的《重庆市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最后凭该证明到交警、运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客运车辆报废程序仍按垫府发[1998]75号文件执行。
三、加强管理,促进发展
(一)凡车籍在垫江的报废汽车的拥有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本县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对应报废而未报废的汽车,有关部门不予年审,并向车辆业主发出报废通知书,责令其限期交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严禁将报废汽车以出售、赠予或者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自行拆解报废汽车,违者,由公安机关按照《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严肃查处。
(二)严禁报废汽车和拼装车上路行驶。公安交警、运管部门要加强路检路查,对报废汽车、拼装车上路行驶的,无论车籍是否在垫江,均按照《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严肃查处。
(三)加强对老旧汽车交易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交易和使用应报废或已经报废车辆的行为。运管等部门要严格控制营运出租车和客车的下线转户,对达到报废标准而没有报废的,必须依法强制报废,防止其流入社会从事非法营运,成为交通安全的重大隐患。工商等部门要加强对汽车修理厂、改装厂和汽车配件商店的监督管理,加大检查力度,对非法拆解车辆或违规使用报废车辆零件的,要依法没收,并给予经济处罚;对非法收购、拆解、拼装汽车和更改车架、发动机号码、擅自改变车身颜色的,要依法从严查处。
(四)严格执行报废汽车相关规定。凡没有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出具的《重庆市报废汽车回收证明》、车管部门出据的《报废汽车解体证明》的,公安交警部门、运管部门、稽征部门不得办理车籍、养路费户籍注销手续和更新入户手续;国有单位所属车辆,县财政部门不得办理国有资产注销手续。违者,按《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严肃处理。
二○○五年十二月六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车辆 安全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委、室,县人大、政协办公室,县法院、检察院,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驻垫单位。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12月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