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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老旧汽车报废更新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5-12-14 10:23  文章来源:垫江县贸易委员会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垫江府办发[2005]80号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老旧汽车报废更新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

近年来,随着各类车辆的与日俱增,全县老旧汽车问题日益突出,主要表现在:老旧汽车应报废而未报废量大;一些应报废车辆未按规定统一报废;老旧汽车违规交易、违规行驶现象突出,严重影响交通安全。有鉴于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07号令)、《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对机动车交易、维修及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的公告》(公通字[2005]21号)、《重庆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管理暂行办法》(渝商委发[2003]139号)、《重庆市报废车辆监督解体规定》(渝公交管[2003]373号)和《重庆市交通征费稽查局车辆养路费户籍注销管理规定》(渝交征稽[2004]7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老旧汽车报废更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老旧汽车报废更新工作,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对于促进汽车工业和交通运输业的发展,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减少交通事故,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深化对此项工作的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加强宣传,关心、理解、支持和配合搞好此项工作,无条件按《汽车报废标准》和报废回收程序进行老旧汽车报废更新。

为了切实加强对我县老旧汽车报废更新管理工作的领导,县政府决定调整县老旧汽车报废更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县政府分管交通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县贸易委、交通局、工商局、财政局、公安交警大队、交通执法大队、运管所、稽征所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贸易委),由县贸易委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县贸易委商贸科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同时,公安、工商、交通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搞好老旧汽车报废更新管理工作。

二、严格条件,规范程序

(一)汽车报废条件:按照国家经贸委等六部委局发布的《汽车报废标准》,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汽车应当报废:

1、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驶30万公里,重、中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累计行驶40万公里,特大、大、中、轻、微型客车(含越野车)、轿车累计行驶50万公里,其他车辆累计行驶45万公里的;

2、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及各类出租汽车使用8年,其它车辆使用10年的;

3、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

4、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

5、汽车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15%的;

6、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7、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

根据《报废汽车管理办法》的规定,报废汽车包括摩托车、农用运输车。

(二)汽车报废程序。凡车籍在垫江县境内的所有应报废车辆,由车属单位或个人向公安交警部门申报并办理报废技术鉴定手续,再向县内取得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交车,领取重庆市老旧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印制的《重庆市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最后凭该证明到交警、运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客运车辆报废程序仍按垫府发[1998]75号文件执行。

三、加强管理,促进发展

(一)凡车籍在垫江的报废汽车的拥有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本县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对应报废而未报废的汽车,有关部门不予年审,并向车辆业主发出报废通知书,责令其限期交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严禁将报废汽车以出售、赠予或者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自行拆解报废汽车,违者,由公安机关按照《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严肃查处。

(二)严禁报废汽车和拼装车上路行驶。公安交警、运管部门要加强路检路查,对报废汽车、拼装车上路行驶的,无论车籍是否在垫江,均按照《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严肃查处。

(三)加强对老旧汽车交易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交易和使用应报废或已经报废车辆的行为。运管等部门要严格控制营运出租车和客车的下线转户,对达到报废标准而没有报废的,必须依法强制报废,防止其流入社会从事非法营运,成为交通安全的重大隐患。工商等部门要加强对汽车修理厂、改装厂和汽车配件商店的监督管理,加大检查力度,对非法拆解车辆或违规使用报废车辆零件的,要依法没收,并给予经济处罚;对非法收购、拆解、拼装汽车和更改车架、发动机号码、擅自改变车身颜色的,要依法从严查处。

(四)严格执行报废汽车相关规定。凡没有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出具的《重庆市报废汽车回收证明》、车管部门出据的《报废汽车解体证明》的,公安交警部门、运管部门、稽征部门不得办理车籍、养路费户籍注销手续和更新入户手续;国有单位所属车辆,县财政部门不得办理国有资产注销手续。违者,按《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严肃处理。

          

                     二○○五年十二月六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车辆  安全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委、室,县人大、政协办公室,县法院、检察院,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驻垫单位。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12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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