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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县城餐饮副食经营等五小行业开展卫生专项整治的通告
2006-06-07 17:16  文章来源:垫江县贸易委员会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垫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县城餐饮副食经营等五小行业开展卫生专项整治的通告


  为加快我县创建重庆市级卫生城市进程,规范县城餐饮副食店、美容理发店、旅店、歌舞厅、公共浴室等“五小行业”的卫生管理,改善食品及公共卫生场所卫生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县城“五小行业”开展卫生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对象
  我县城区范围内所有饮食店、副食店、食品超市、食品批发部,美容理发店,旅店,歌舞厅,公共浴室等“五小行业”。
  二、整治标准
  (一)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单位
  1、持有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加工直接入口的食品须佩戴口罩。
  2、室内外环境整洁,有“三防三池”设施(即防蝇、防尘、防鼠设备和“一洗二清三消毒”的洗碗池),无生熟食品混放,无蝇、无蟑螂及鼠迹、蟑迹。
  3、无腐败变质原料和食物,不得经营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要求的食品。
  4、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无乱堆乱放、乱排污水污物、乱搭乱建、乱张贴行为。
  5、餐饮单位有餐具消毒保洁设施、抽排油烟设施,不得临街设灶。
  (二)公共场所经营单位
  1、持有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
  2、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室内外环境整洁,无蝇、无蟑螂及鼠迹、蟑迹,无乱堆乱放、乱扔垃圾、乱搭乱建、乱张贴行为 。
  3、有专用消毒设施,对公共用具、物品实行一客一换一消毒制度。
  4、经营场所配备机械通风设施,换气效果好。
  5、噪声必须达标排放并符合环保要求。
  三、整治要求
  从2006年5月15日起至6月20日,县城区范围内所有“五小行业”经营单位应自觉对照整治标准进行整改,配备完善相应的设施设备。此项卫生专项整治工作由县卫生局牵头,县工商局、公安局、环保局、建委、文广新局和桂溪镇政府等单位参加,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予以曝光,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严肃查处。对妨碍执行公务情节轻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本通告由垫江县卫生局负责解释。
  五、本通告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六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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