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垫江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垫江县城夜市饮食摊点管理的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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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4-06 14:18 文章来源: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
垫 江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进一步规范垫江县城夜市饮食摊点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县城夜市经营秩序,根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重庆市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就加强县城夜市饮食摊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夜市饮食摊点设置区域
(一)县城体育场周边区域(不舍桂西大道及人行道区域);
(二)县城北苑小区(不含四周人行道和滨河路及绿地区域);
除以上两个区域外,县城其他地方一律不得占道设置夜市食摊点。
二、夜市饮食摊点设置要求
(一)夜市饮食摊点设置时间为2006年4月10日至2006年10月31日止,每晚17:30至次日凌晨2:00。其余时间均不得设置夜市饮食摊点;
(二)从事夜市饮食摊点经营者必须按规定办理占道经营许可、卫生许可和工商营业执照手续;
(三)从业人员均须进行健康体检,餐饮器具必须消毒,不得出售变质食品,确保消费者健康;
(四)夜市饮食摊点必须在划线定点范围内经营,不得超线越点经营,不得随意变更经营项目;
(五)所有夜市经营者要爱护环境卫生,爱护经营场地周边的市政、环卫、园林设施。经营者必须自备容器存放垃圾,并采取地面防污措施,夜市产生的垃圾必须当夜及时清运,油污必须当夜清洗干净;
(六)夜市经营期间,不准划拳行令、大声喧哗;不准乱吐口痰、乱扔垃圾、不准随意大小便;不准寻衅滋事,打架斗殴。
三、县建委、工商局、卫生局、公安局、城管联合执法大队等部门要履行法定职责,切实加强对夜市饮食摊点周边区域的环境整治,尤其是要严格控制体育场周边噪声污染,营造良好的经营氛围。
四、凡违反以上规定者,将依法予以处理。
五、本通告从2006年4月10日起执行。
二〇〇六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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